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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府行复〔202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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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86

  申请人:金某。

  被申请人: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金不服被申请人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4年9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2024914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1022日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827日至2022915期间在公司位于鹤山某项目中从事消防建设工程作业。2022915日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时,不慎从二楼摔到一楼,申请人受伤后到某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袖损伤、右肩关节软组织挫伤、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右肘软组织挫伤。申请人受伤后于20221021日被申请人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被申请人登记不完善未对工伤认定予以受理。2024624日,经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提供20221021日的登记资料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也未就工伤认定予以受理。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博sunbet官网_沙巴博彩公司推荐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规定,本案系被申请人登记不完善导致工伤认定被耽搁。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我局是鹤山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在鹤山市,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我局有权对其工伤事故作出行政确认。

  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根据申请人金某提供的出院小结证明金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受伤时间为2022915日,距申请工伤认定时间2024624日已超过规定的一年内期限,且期间未向我局申请延长申请时限。

  2.根据2024624日收件回执可知,申请人金某的代理人唐某于2024624日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1035页材料我局工作人员签名收悉。

  3.申请人金某称20221021日已向我局提交过工伤认定申请,但并无收件回执及《工伤认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金某于20221021日向我局提交过工伤认定申请,金某在行政复议中称因被申请人登记不完善未对工伤认定予以受理不属实也无事实依据。

  且金某复议提供的20221021日工伤认定申请表显示是以公司为工伤责任单位申请的,而非本次以公司为工作单位申请的。

  三、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金某于2024624日就自己的受伤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经调查核实金某的事故伤害发生受伤时间为2022915日,已超过规定的一年内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某没有在2022915日事故伤害发生日一年内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没有向我局提出申请延期,也无举证金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申博sunbet官网_沙巴博彩公司推荐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情形。故金某于2024624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规定期限,我局决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

  四、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

  金某于2024624日就自己的受伤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247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719日向金某邮寄送达,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规定,程序合法。故我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申请人自述2022915日在公司位于鹤山项目中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时,不慎从二楼摔到一楼。《人民医院出院小结载明:申请人于2022915日入院,入院诊断为“1.右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2.右肩关节脱位3.右肩袖损伤4.右肩关节软组织挫伤5.L3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6.右肘软组织挫伤”,申请人于202210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2.右肩关节脱位3.右肩袖损伤4.右肩关节软组织挫伤5.L3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6.右肘软组织挫伤

  申请人提出其曾于202210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一份未完整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进行佐证。该《工伤认定申请表》显示:填写日期为20221021日,申请人为金参保建设项目名称为乙公司

  申请人提出其于202396日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就劳动争议诉乙公司2023926日以个人原因为由书面申请撤诉2023926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增劳人仲案〔2023X仲裁决定书》,决定同意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提出其于20231011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就劳动关系争议诉甲公司2024115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南城庭案字〔2024X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载明:“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受伤后多次与被申请人公司商谈工伤赔偿事宜均无果,申请人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未与被申请人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遂未能受理申请。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裁决确认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241022日电话听取意见时确认后续没有就东劳人仲院南城庭案字〔2024X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20246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证据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载明:本次工伤申请以甲公司原用名公司为用人单位被申请人当日收取材料并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

  202474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71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经核查:你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规定的一年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我局现决定不予受理。

  本府认为: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鹤山市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在鹤山市,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本案被申请人接受申请文书、核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文书送达等程序均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应自2022915日,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申请人直至2024624日才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远超工伤认定的法定申请期限。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博sunbet官网_沙巴博彩公司推荐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博sunbet官网_沙巴博彩公司推荐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之规定,扣除申请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本案申请人于2024624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仍超过工伤认定的法定申请期限。此外,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登记不完善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7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鹤山市人民政府、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