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景逸(原鹤山市沙坪逸仔早餐店经营者):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4〕072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社保催字〔2025〕35号
许景逸(原鹤山市沙坪逸仔早餐店经营者):
根据粤人社规〔2022〕9号文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9日向鹤山市沙坪逸仔早餐店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号:6212262012009407209,银行户名:许景逸)支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500元。经核查,你店于2021年6月15日注销,不符合领取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资格。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4〕072号)已于2024年10月3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起90日内将多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500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姚先生 ,联系电话:0750-8933199
单位地址: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8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附件:
相关稿件: